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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03民初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唐艳平与被告邓某、蒋某、唐某、唐文鑫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2,邓某,蒋某,唐某3,唐某1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03民初1524号原告:唐某2,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邓某,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蒋某,女,197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某3,男,199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唐某1,女,201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唐某2与被告邓某、蒋某、唐某3、唐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唐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20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14日至2015年2月2日,债务人唐羽箭从原告处借走2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二份。但还款日期届满后,唐羽箭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托不还。唐羽箭于2017年5月1日去世,四被告作为唐羽箭的继承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某2提起诉讼的理由是唐羽箭已死亡,故向其继承人即唐羽箭母亲邓某、唐羽箭妻子蒋某、唐羽箭儿女唐某3、唐某1提起诉讼。但原告唐某2并未提交唐羽箭已死亡的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四被告主体适格。故本案四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唐某2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唐某2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本院予以退还给原告唐某2。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小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依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