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7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葛盼领、杜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葛盼领,杜艳,章其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179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人民东路10号。负责人:刘宏,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该支行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银军,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葛盼领,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杜艳,女,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夏邑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章其明,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与被告葛盼领、杜艳、章其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行负担。审判长 岳 阳审判员 程家亮审判员 张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章静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