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刑终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唐某玩忽职守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75刑终1号原公诉机关: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居住地:吉林省和龙市。因涉嫌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被取保候审。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审理吉林省白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吉75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唐某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改判上诉人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白河林区基层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金顺福审判员 滕焕章审判员 张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