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6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借款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司寨乡于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7501130832。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王楼镇小城村,身份证号:41072619651014203X。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霞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