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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6执1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甲借款合同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6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司寨乡于庄村。身份证号:410726197501130832。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延津县王楼镇小城村,身份证号:41072619651014203X。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津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6民初18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霞审判员  李绍简审判员  王志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