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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刘增涛、王金锁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涛,王金锁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增涛,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坻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被告人王金锁,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天津市宝坻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宝坻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增涛、王金锁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的一天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被告人刘增涛、王金锁以营利为目的,在宝坻区牛道口镇牛道口村“大锁娱乐城”内放置“龙门飞甲”游戏机一组8台、无名捕鱼游戏机一组8台,供参赌人员赌博使用,二被告人从中渔利。2017年2月14日,参赌人员刘某在“大锁娱乐城”内赌博过程中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龙门飞甲”一组8台、无名捕鱼机一组8台,共计两组16台游戏机具备赌博功能。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增涛、王金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潘某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赌博游戏机认定书,案件来源和抓获经过,被告人刘增涛、王金锁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增涛、王金锁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十台以上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增涛、王金锁的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增涛、王金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增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王金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赌博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旭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