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异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文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与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粤桥食品公司、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荣,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粤桥食品公司,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异156号申请人:郑文荣,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代理人:杜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玲,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239号。负责人:毛丽冰。被执行人: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粤桥食品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北桥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罗俊。被执行人: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永胜中沙4-5号。法定代表人:苏元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番禺支行)与被执行人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粤桥食品公司(以下简称粤桥公司)、广东省食品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省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99)穗中法经执字第246号】过程中,申请人郑文荣于2017年4月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为此,郑文荣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1998)穗中法经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2、(1999)穗中法经执字第246号民事裁定书;3、《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编号:穗农商转[2015]第001号】(原件由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核对);4、2016年1月13日在《南方日报》A18版发布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5、《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GDFAMC01-2016100);6、2016年11月22日在《信息时报》B03版发布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7、《拍卖成交确认书》(合同编号:201600907-1);8、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本院查明,关于番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番禺农信联合社)诉粤桥公司、省食品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8月27日作出(1998)穗中法经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根据上述判决,粤桥公司应向番禺农信联合社偿还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及复息,省食品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判决生效后,1998年12月15日,根据番禺农信联合社的申请,本院以(1999)穗中法经执字第246号立案执行。上述涉案债权至今未全部执行到位。2015年12月11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羊城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羊城支行)与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财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编号:穗农商转[2015]第001号),约定农商行羊城支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2016年1月13日,农商行羊城支行和粤财公司共同在《南方日报》A18版发布了相应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权催收联合公告》。2017年5月10日,农商行番禺支行向本院提交一份《关于同意有关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粤财公司的确认函》,该函及附表中中确认(1999)穗中法经执字第246号案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同意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粤财公司或粤财公司将债权再次转让的买受人。2016年9月,郑文荣通过竞拍,购买包括涉案债权在内的385笔债权。2016年11月1日,粤财公司与郑文荣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编号:GDFAMC01-2016100),约定粤财公司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郑文荣。2016年11月22日,粤财公司及郑文荣共同在《信息时报》B03版发布了相应的《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2017年4月18日,粤财公司向本院提交《关于同意有关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文荣的确认函》,确认其司将243户共385笔债权(含案涉债权)转让给郑文荣,郑文荣已全部支付上述债权的转让款,认可郑文荣已经取得上述债权,同意将该债权(附资产包明细表)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郑文荣。另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番禺农信联合社原名称为番禺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番禺市支行下发“番银复[2001]14号”文批复,同意该社名称变更为广州市番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2007年,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286号”文改制为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08年3月27日,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致函广州市工商局,称其辖下非法人分支机构均属统一法人改制性质,其中机构名称广州市番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变更为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禺信用社。2009年12月21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番禺信用社改制更名为农商行番禺支行。2013年8月26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下级支行农商行羊城支行处理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相关事宜,并在成交后签订批量转让不良资产的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1999)穗中法经执字第24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原为番禺农信联合社,后经业务合并及改制更名为农商行番禺支行。2015年12月,经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由农商行羊城支行与粤财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涉案债权转让给粤财公司。2016年,粤财公司通过拍卖将涉案债权再次转让予郑文荣。上述两次转让协议签订后,各当事人均在报纸上以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被执行人。在本案审查期间,农商行番禺支行、粤财公司又分别致函本院,书面确认涉案债权已经转让的事实,同意变更郑文荣为涉案债权的申请执行人。因此,上述债权转让行为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郑文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郑文荣为(1999)穗中法经执字第246号案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建文审判员 陈 雯审判员 刘 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叶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