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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辖终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旭丰泉食品店、天津理工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旭丰泉食品店,天津理工大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辖终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西青区旭丰泉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津理工大学南部生活区群房*号。经营者:郭宁,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理工大学,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宾水西道***号。法定代表人:荆洪阳,校长。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旭丰泉食品店与被上诉人天津理工大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1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天津市西青区旭丰泉食品店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天津市西青区旭丰泉食品店与天津理工大学签订的合同名称为《高校校园经营合同书》,该合同系经营合同,并非房屋租赁合同,应由天津市西青区旭丰泉食品店经营者郭宁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郭宁住所地在天津市,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合同名为《高校校园经营合同书》,实为房屋租赁合同,涉案租赁房屋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津理工大学南部生活区,故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天津市西青区旭丰泉食品店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晓辉审 判 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赵 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同顺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