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吕旭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6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旭东,男,1991年1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兴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兴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2017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一诉刑诉〔2017〕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旭东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吕旭东表示自愿认罪,根据公诉方建议,被告人同意,本院决定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广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旭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13时许,被告人吕旭东在东胜区学府小区内,趁被害人王某熟睡之际,将其放置于床铺上的一部银色OPPOR9S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966元。被告人吕旭东于2017年3月2日10时许在东胜区谊丰大酒店门口被公安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旭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被害人王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侦破报告、赃物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价认字〔2017〕37号价格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旭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意见正确,予以支持确认。被告人吕旭东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赃物已经扣押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吕旭东认罪态度较好,适用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办法审理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依据被告人吕旭东的犯罪事实及具有的量刑情节提出对其单处罚金刑的量刑建议,与事实相符,量刑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旭东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二千元。二、扣押在案的手机发还被害人王某。(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武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奇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