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与王学华王祖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王学华,王祖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891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东湖南路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876XL。负责人:张小亚,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婕,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君,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学华(曾用名:王孝多),男,汉族,1985年5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王祖学,男,汉族,1958年6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与被告王学华、王祖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学华、王祖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华、王祖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头寺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 果人民陪审员 王先容人民陪审员 杨礼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林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