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71刑抗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唐帅犯受贿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71刑抗1号抗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原审被告人唐帅,男,1986年4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西昌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成都铁路公安处成都东车站派出所警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5年1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7日被逮捕,后羁押于成都市郫县看守所。2016年3月18日被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刑满释放。成都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帅犯受贿罪一案,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5)成铁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7月1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都铁路运输分院以川检成铁分公审刑抗〔2016〕1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再审。审判长 张 巍审判员 毛 东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美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