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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5民初729号之十二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蠡县弘发纺织有限公司、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蠡县弘发纺织有限公司,张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729号之十二申请人:蠡县弘发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蠡县东北寺村。法定代表人:卢炳玉,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杰,男,1977年1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现住海门市。原告蠡县弘发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杰、黄爱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蠡县弘发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杰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蠡县弘发纺织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蠡县弘发纺织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杰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通家纺支行的×××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80000元。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蠡县弘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史丽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琪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