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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3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丽亭与江前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丽亭,江前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SHAPE*MERGEFORMAT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3民初387号原告:叶丽亭,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被告:江前龙,男,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原告叶丽亭与被告江前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叶丽亭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叶丽亭以被告江前龙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属其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丽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丽亭负担。审判员  苏碧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