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磊、吴晓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磊,吴晓刚,张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477号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高福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公司职工。被告:袁磊,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吴晓刚,男,汉族,1986年11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87年2月出生,住富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磊、吴晓刚、张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袁磊、吴晓刚、张海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