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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磊、吴晓刚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袁磊,吴晓刚,张海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22民初477号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法定代表人:高福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晖,该公司职工。被告:袁磊,男,汉族,1984年12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吴晓刚,男,汉族,1986年11月出生,住富蕴县。被告:张海涛,男,汉族,1987年2月出生,住富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磊、吴晓刚、张晓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袁磊、吴晓刚、张海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富蕴县众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应培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卢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