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孙立友与陈洪友、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立友,陈洪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2民初354号原告:孙立友,男,1968年6月11日出生,住绥滨县。被告:陈洪友,男,生日不详,住绥滨县。被告,陈鑫,女,生日不详,住绥滨县。原告孙立友与被告陈洪友、陈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孙立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荔荣审 判 员 周 慧人民陪审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志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