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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4民初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红与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王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453号之一原告:刘红,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王建新,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刘红与被告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审 判 长  康铁球审 判 员  吴灿林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探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