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4民初4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红与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王建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4民初453号之一原告:刘红,女,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王建新,男,196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原告刘红与被告王建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4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刘红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红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119元。审 判 长 康铁球审 判 员 吴灿林人民陪审员 黄显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探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