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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2924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栋清与杨军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栋清,杨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111号原告:马栋清,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徐牟家村上庄*号。被告:杨军民,男,生于1980年4月3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朱家坪村陈家山根*号。原告马栋清与被告杨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马栋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栋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马栋清免交。审 判 长  马胜云审 判 员  马俊艳人民陪审员  马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