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4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马栋清与杨军民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栋清,杨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2924民初111号原告:马栋清,男,生于1982年7月15日,回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徐牟家村上庄*号。被告:杨军民,男,生于1980年4月3日,东乡族,农民,住甘肃省广河县祁家集镇朱家坪村陈家山根*号。原告马栋清与被告杨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马栋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栋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马栋清免交。审 判 长 马胜云审 判 员 马俊艳人民陪审员 马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晓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