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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辖终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龚品良、肖梦雄等与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谭正根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龚品良,肖梦雄,邱崇文,罗志光,肖建平,李志凡,龚子杰,龚杰,龚翔,肖五忠,梁剑辉,阳建文,姚小益,龙琳,谭正根,陆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辖终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乡星辉村。法定代表人:肖航涛,该乡乡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品良,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梦雄,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崇文,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志光(曾用名罗志刚),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建平,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凡,女,194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子杰,男,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杰,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翔,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五忠(曾用名肖五中),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剑辉,男,196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建文,男,196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小益,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琳,女,198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东县。诉讼代表人:龚品良,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诉讼代表人:肖梦雄,男,196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诉讼代表人:邱崇文,男,195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涟源市。原审被告:谭正根,男,196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栗县。原审被告:陆军,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上栗县。上诉人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龚品良、肖梦雄、邱崇文、罗志光、肖建平、李志凡、龚子杰、龚杰、龚翔、肖五忠、梁剑辉、阳建文、姚小益、龙琳及原审被告谭正根、陆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7)湘1302民初42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只是做出了《承诺书》,不是《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乡月月发煤矿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的当事人,而是该协议的监证单位。《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乡月月发煤矿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和《承诺书》是两份不同的法律文书,法律关系不同,诉讼主体也不同,不能以《承诺书》来确定管辖法院。即使依照被上诉人所依据的《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乡月月发煤矿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来确定管辖,该约定也是无效约定。且本案的标的额超过了1000万元,原审法院无权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4月13日,上栗县长平乡月月发煤矿与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签订《关于月月发煤矿请求转让处理的协议书》,委托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对月月发煤矿进行转让处理。2011年10月11日,经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做工作,促成了本案龚品良等人与原月月发煤矿股东谭正根、陆军签订《江西省上栗县长平乡月月发煤矿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书》,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在该协议上,以监证单位的名义签名、盖章。协议约定,如有违反协议条款内容,由守约方当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本协议的处理。同日,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给龚品良等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一定提供一个宽松优越便利的经营投资环境,如出现村民阻工闹事情况,乡政府保证第一时间进行有效处置,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乡政府承担。协议签订后,龚品良等人按协议约定向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打款108万元,即启动对煤矿的提升改造,但遭到了当地村民的严重阻挠。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全力做工作不能解决,造成龚品良等人无法生产。2013年元月31日,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又作出书面承诺,退还龚品良等人交给政府的全部款项(含利息),并愿意对龚品良等人的损失进行赔偿。2014年4月30日,上栗县长平乡人民政府召开党政班子联席会,同意退还保证金20万元,其他事项建议龚品良等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2016年12月,龚品良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根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本案系合同纠纷,对“守约方”的界定相对清晰,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确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龚品良等人与谭正根、陆军签订的股权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守约方当地人民法院管辖,现龚品良等多名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湖南省××××区,其依照约定向原审法院起诉与法律规定并不相悖。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民商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2000万元以下,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王丽君审 判 员  李连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秀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