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0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开亮与宋慧丽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亮,宋慧丽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245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现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芳,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与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于2017年4月12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的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