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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0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李开亮与宋慧丽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亮,宋慧丽

案由

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0民初1245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现住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晓芳,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与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于2017年4月12日提起反诉。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的撤诉申请及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的撤回反诉的申请,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撤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开亮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宋慧丽负担。审判员  张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田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