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素珍申请执行武志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素珍,武志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李素珍,女。被执行人武志锋,男。李素珍申请执行武志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6)豫0882民初18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素珍与被执行人武志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素珍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李素珍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882民初1881号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文启审 判 员  赵 利代理审判员  郭玉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