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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位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74号原告位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被告孙某,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生。原告位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位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元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