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位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位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274号原告位某,女,汉族,1980年11月23日生。被告孙某,男,汉族,1981年7月16日生。原告位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位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该行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位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位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元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