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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包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2执288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电信局南侧。法定代表人:姚景双,董事长。被执行人包金刚,身份号码2306221958********,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1委2组。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包金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肇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了纠纷,且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22民初372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宏志审判员  李中甫审判员  杨崇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纪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