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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邢万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万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38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邢万顺,男,汉族,1950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县。委托代理人:贾俊伟,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邢万顺因与河街乡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上诉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并裁判河街乡人民政府赔偿上诉人养老金、医疗费损失。请求依法撤销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7)豫1023民初786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损失是否受理的复函》(﹝2004﹞民立他字第47号)中所规定的有档案保存义务的单位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不包括国家党政机关,故上诉人起诉河街乡人民政府赔偿其养老金、医疗费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受案范围,原审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宏伟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