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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30民初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民初764号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某某,杨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30民初764号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长沙路40号。法定代表人:吴开运,男,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洗洛支行行长。被告:胡某某,男,1975年6月5日出生,苗族,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号。被告:杨某某,女,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新建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某、杨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因本案系庭前调解案件,本院决定免于收取。审判员  唐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