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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钟某与李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李某,何某,朱某,钟某,李某,何某,朱某,钟某,李某,何某,朱某,钟某,李某,何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416号原告:钟某,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李某,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何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钟某,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被告:朱某,男,199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钟某与被告李某、何某、钟某、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钟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判员  周林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群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