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虎、周学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虎,周学美,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03财保47号申请人王虎,男,生于1982年8月20日,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被申请人周学美,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法定代表人:刘耀峰,该公司经理。申请人王虎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称,2012年12月3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人向二被申请人工地供应瓷砖,并约定了数量及单价。申请人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二被申请人仅支付部分货款后仍有29.6078万元货款未付。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王德银以其所有的鄂D×××××别克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诉前保全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周学美、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德银所有的鄂D×××××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云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人:年月日文号印刷份数拟稿部门年月日拟稿人年月日庭长核稿年月日打字员签名校对人盖章经办人盖章人年月日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鄂1003财保47号之一申请人王虎,男,生于1982年8月20日,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滩桥镇园林路6号。被申请人周学美,男,生于1971年2月28日,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黄山村二组3号。被申请人荆州市金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中路235号1栋1-8楼。法定代表人:刘耀峰,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鄂1003财保47号民事裁定,因申请人申请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撤回保全申请;二、解除对本案的保全措施。审判员康孝忠二0一七年五月日书记员杨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