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宣树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树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宣树新,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凌源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7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住辽宁省凌源市。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宣树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王华出庭支持公诉。���告人宣树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7日14时1分许,被告人宣树新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凌源市老宽线94公里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宣树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55mg/100ml。被告人宣树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全部供认,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7日14时1分许,被告人宣树新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凌源市老宽线94公里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宣树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55mg/100ml。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史某民、张某祥证言,证实:2017年2月7日14时1分许,在凌源市老宽线94公里路段,将醉酒驾驶的被告人宣树新当场查获。2、被告人宣树新供述,宣树新对于2017年2月7日14时1分许,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凌源市老宽线94公里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的事实和过程全部供认。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4、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宣树新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7.55mg/100ml。5、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宣树新系无证驾驶。6、办案说明,证明被告人宣树新驾驶无号牌车辆。7、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宣树新归案过程。8、个人信息,证明被告人宣树新的主体身份适格。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树新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宣树新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确认。被告人宣树新犯危险驾驶罪有如下量刑情节:一、驾驶无号牌车辆,酌定从重处罚。二、无驾驶证驾驶车辆,酌定从重处罚。三、认罪态度较好,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宣树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恩军代理审判员 赵爽燕人民陪审员 尹 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秋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