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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张永富等与被申请人杨建刚与赵福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财产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富,张春仙,张云仙,张保元,张春香,杨建刚,赵福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富,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龙庆乡龙庆村委会龙庆村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仙,女,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龙庆乡朝阳村委会磨错落村41号。申请执行人:张云仙,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龙庆乡龙庆村委会龙庆村135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元,男,1968年9月5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龙庆乡龙庆村委会龙庆村。申请执行人:张春香,女,1964年7月5日生,汉族���文盲,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龙庆乡龙庆村委会龙庆村43号。被执行人:杨建刚,男,1964年5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葵山镇者黑村委会者黑村88号。被执行人:赵福清,男,1970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师宗县人,住师宗县丹凤镇淑足村委会延河村181号。本院在执行张永富、张春仙、张云仙、张保元、张春香与杨建刚、赵福清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建刚在中国农业银行师宗县支行青年路分理处账号为6228451938016780773的账户上有足额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建刚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为6228451938016780773的存款32807元(执行案款32273元,执行费534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玉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