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349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与严冬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严冬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349号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738号。负责人封江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发锁,公司职员。被告:严冬生,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与被告严冬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被告严冬生已结清2015年、2016年物业费,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市嘉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港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戴小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