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谭某某申请执行素珠营子蟒挡坝村委会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某,建昌县素珠营子乡蟒挡坝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谭某某。被执行人建昌县素珠营子乡蟒挡坝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某卓,该村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422民初字第0283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22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同意给付,但说他的存款都在乡政府保管,本院依法扣留该村在乡政府的存款,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0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