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项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其华,宋立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2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河南东社区(陶瓷琉璃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宋立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沿河西路57号。法定代表人:李嘉耘,董事长。原审被告:淄博项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山头街道北神头村十三个小洼。法定代表人:陈其华,董事长。原审被告:陈其华,男,1964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原审被告:宋立国,男,196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上诉人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淄博博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淄博项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陈其华、宋立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4民初3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国华瓷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田秀沛审 判 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孙立元书 记 员 范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