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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民初8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史建华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史建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8440号原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诉讼代表人:李志忠,该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被告: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杜小新,总经理。被告:史建华,男,196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贝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史建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渝03民初86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处理。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建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01,169元,减半收取为100,584.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士锋人民陪审员  张素华人民陪审员  朱慧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