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91民初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17)鄂0691民初993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支行诉xxx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支行,刘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99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6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洪程龙,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飞,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平,男,汉族,1979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苏家河*栋***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903292015.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支行与被告刘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