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行终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祁友余、杜翠凤与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友余,杜翠凤,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9行终2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友余,男,1961年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建湖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杜翠凤,女,1961年5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祁友余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建湖县上冈镇府前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怀国,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正坤,该镇副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长怀,建湖县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祁友余、杜翠凤因与被上诉人建湖县上冈镇人民政府乡(镇)政府行政处理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903行初3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祁友余、杜翠凤以本案涉及的问题均已协调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祁友余、杜翠凤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祁友余、杜翠凤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祁友余、杜翠凤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 浩审判员 时 云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本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