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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民终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敖洪宪、江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敖洪宪,江梅,冉光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洪宪,男,1970年9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梅,女,1965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原审被告:冉光友,男,1947年2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瓮安县,上诉人敖洪宪因与被上诉人江梅、原审被告冉光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5民初5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敖洪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敖洪宪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敖洪宪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上诉人敖洪宪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天才审判员  蔡云飞审判员  陈福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