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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史英良诉赵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英良,徐爱华,赵引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7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史英良,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爱华,女,195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引娣,女,195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上诉人史英良、徐爱华因与被上诉人赵引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2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史英良、徐爱华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获本院准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史英良、徐爱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峥代理审判员  盛萍审 判 员  王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