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培友与张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培友,张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杨培友,农民。被执行人张浩,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培友与被执行人张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鄂南漳九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元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