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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行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谭春立与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许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春立,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24号原告谭春立,男。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何志明,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程道亮,男,系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宣股干警。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春立诉被告资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行政许可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谭春立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谭春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春立负担。审 判 长  谢丰辉人民陪审员  汪宏伟人民陪审员  汤启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周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