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平与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起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平,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起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1559号原告刘平,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生,系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号居民,住南阳市卧龙区。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5000053108。法定代表人田新伟。登记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现住所地不明。被告刘起伦,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诉状地址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绿都如意湾27号楼402室,现住址不详。原告刘平诉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起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刘平提供的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起伦地址向其寄送应诉手续被邮寄部门以查无此人退回,原告刘平也不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联系方式。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要有明确的住所地,原告提供的被告河南金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起伦住所或住址无法联系到该二被告,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刘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 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