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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3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魏勤诉马玉喜离婚纠纷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勤,马玉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557号原告:魏勤,女,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颍东区插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玉喜,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枣庄镇。原告魏勤诉被告马玉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告马玉喜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葛 勇人民陪审员  王德友人民陪审员  王邦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晓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