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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袁华平诉朱志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平,范家亮,朱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217号原告:袁华平,男,1971年7月20日生,住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爱成,男,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家亮,男,1974年10月29日生,住汝城县。被告:朱志勇,男,1974年3月6日生,住汝城县。原告袁华平与被告范家亮、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华平于2017年5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华平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华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袁华平负担。审判员  蒋柏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袁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