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5民初字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玉芝与王成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芝,王成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事由:民 事 裁 定 书主办单位撰稿人签名:赵卫杰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625民初字1654号原告李玉芝,女,汉族,1943年4月2日生,地址: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新宏、刘亚,周口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云,男,汉族,1949年1月14日生,地址: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赵红艳、王志刚,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芝与被告王成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芝负担。审判员 赵卫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新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