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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5民初字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玉芝与王成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芝,王成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签发:核稿:事由:民 事 裁 定 书主办单位撰稿人签名:赵卫杰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625民初字1654号原告李玉芝,女,汉族,1943年4月2日生,地址:郸城县。委托代理人马新宏、刘亚,周口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云,男,汉族,1949年1月14日生,地址:郸城县。委托代理人赵红艳、王志刚,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玉芝与被告王成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芝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玉芝负担。审判员  赵卫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崔新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