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80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刘乐与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刘乐,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168号原告(被告):刘乐,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原告):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北区疏港二线1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伯维,该公司人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山,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刘乐诉被告(原告)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被告)杨之国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原告)天津中集集装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5元。代理审判员 王玉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班丽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