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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孟祥云与被执行人关金生民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祥云,关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613号申请执行人:孟祥云,住涿州市。被执行人:关金生,住涿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事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