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陈仁杜、陈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陈仁杜,陈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1154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29幢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081620235Y。负责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岷,女,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陈仁杜,男,1967年05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陈小梅,女,1970年1月30H出生,住址: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仁杜、陈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因被告未能找到被告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明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林燕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