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75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1989年7月2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被告高某,男,汉族,1987年10月1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