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以胜与王治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以胜,王治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544号原告:刘以胜,男,1963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王治玖,男,1964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原告刘以胜与被告王治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以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以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以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刘以胜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丽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