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戢学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光,陶华锦,戢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异18号案外人:戢学平,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申请执行人:杨光,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市辽阳县。被执行人:陶华锦,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戢月霞,女,196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在本院执行杨光与被执行人陶华锦、戢月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戢学平于2017年5月8日对执行本院(2016)川2081民初24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陶华锦所有的位于简阳市石板凳镇石板路84号房屋(产权证号:监证x**)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戢学平称,案外人因与被执行人陶华锦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案外人戢学平于1998年10月4日与被执行人陶华锦就执行异议之房产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有证人钟华、戢根生、黄杰签字证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陶华锦存在亲戚关系,以及缺乏资金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后因房产证与土地使用证上登记人名字不一致以及2013年简阳市石板凳镇房屋场镇规划冻结无法过户。但该房屋自1998年至今一直由案外人戢学平居住(出租),请求法院中止执行简阳市石板凳镇石板路84号(产权证号:监证x**)。申请执行人杨光未发表意见。被执行人陶华锦未发表意见。本院查明,1998年10月4日,被执行人陶华锦与异议人戢学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戢学平以30000元人民币购买陶华锦简阳市石板凳镇石板路84号(产权证号:监证x**)房屋一套,但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案外人戢学平与被执行人陶华锦于1998年10月4日就简阳市石板凳镇石板路84号(产权证号:监证x**)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案外人戢学平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给付购房款,无法认定双方已实际履行该买卖房屋合同,该房屋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陶华锦名下。故案外人戢学平所提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笫(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戢学平的异议申请。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周红英审判员 李 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赖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