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38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3842李彦斌与陈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斌,陈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38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彦斌,男,1972年8月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侍江,江苏鸿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新,男,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本院在执行李彦斌与陈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予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公积金账户并予以冻结,暂不符合扣划条件。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提供被执行人下落。以上查控情况,有相关协执单位的回执或笔录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 兵审判员 雷书生审判员 苏士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秉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