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余九胜与张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九胜,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92号申请执行人:余九胜,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城市,住鄂城市鄂城区。委托代理人:何林志,湖北华浩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361418。代理权限为:执行和解,领取义务款,签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张恒,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余九胜与被执行人张恒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九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92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