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颜士祥与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程圩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士祥,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程圩社区居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697号原告颜士祥,男,1959年8月17日生,,汉族,养殖户,住本市灌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才,连云港市老龄协会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新,连云港市海州区新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程圩社区居委会,住所地:本市连云区板桥街道。负责人李银来,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郁翔,江苏维尔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颜士祥与被告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街道办事处程圩社区居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士祥撤诉。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代理审判员 张西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源: